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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55 條
固定式起重機設置之階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水平面之傾斜度,應在七十五度以下。
二、每一階之高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下,且各階梯間距應相等。
三、階面寬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且各階面應相等。
四、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於每七‧五公尺以內設置平台。
五、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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