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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55 條
舊船解體所使用之乙炔,如係利用電石(二炭化鈣)自行發生,雇主應將
其發生筒裝置於碼頭一角,其殘渣應堆置岸上不妨礙交通之位置,不得棄
置港內水域,以每十天清除一次為原則,完工後原工作區域應全面清除,
確保碼頭整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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