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經費預算編列情形,補助同業公會及職業工會等勞資團 體辦理技能競賽。 前項之補助及獎勵,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為鼓勵各業辦理競賽,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經費預算編列情形,補助同業公會 及職業工會等勞資團體辦理之技能競賽。 二、有關補助及獎勵規定,另行訂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