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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5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經費預算編列情形,補助同業公會及職業工會等勞資團
體辦理技能競賽。
前項之補助及獎勵,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一、為鼓勵各業辦理競賽,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經費預算編列情形,補助同業公會
    及職業工會等勞資團體辦理之技能競賽。
二、有關補助及獎勵規定,另行訂定公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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