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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55 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發給失蹤給付
。
前項失蹤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於每滿三個月之
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裁判
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第一項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其遺屬得依第
四十九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一、考量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無法確知其是否死亡或死亡日期
    ,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請領失蹤給付之條件、基準及期限。
二、第三項定明遺屬於第一項被保險人失蹤後而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接續請領死亡給
    付之始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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