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發給失蹤給付 。 前項失蹤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於每滿三個月之 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裁判 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第一項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其遺屬得依第 四十九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一、考量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無法確知其是否死亡或死亡日期 ,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請領失蹤給付之條件、基準及期限。 二、第三項定明遺屬於第一項被保險人失蹤後而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接續請領死亡給 付之始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