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得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 未滿十五日者,以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
考量傷病給付金額係按日計算,為減輕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申請給付之作業,爰參照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定明請領傷病給付者,得以十五日為一期, 原則上每期應治療滿十五日後始得提出請領;治療未滿十五日者,於傷病治療終止之 翌日起請領。被保險人亦得視其需求,於傷病治療終止後一次請領,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