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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55 條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得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
未滿十五日者,以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考量傷病給付金額係按日計算,為減輕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申請給付之作業,爰參照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定明請領傷病給付者,得以十五日為一期,
原則上每期應治療滿十五日後始得提出請領;治療未滿十五日者,於傷病治療終止之
翌日起請領。被保險人亦得視其需求,於傷病治療終止後一次請領,併予敘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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