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所定選手與第五十條所定全國裁判長及訓練老師,於競賽結束 前,有言行不當致損害國家形象聲譽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 ,追繳部分或全部之獎助學金。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代表國家參與國際賽事之選手與其裁判長、訓練老師不予獎勵之情形及處理 方式,該等人員有上開情形,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得依實際情形召集專家 學者組成審查會討論。 三、本條所稱競賽結束,係指各職類競賽結束及頒獎典禮完成,意即競賽整體程序結 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