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嬰兒出生證明 書或死產證明書。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文件。
一、為配合政府推動「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及內政部「全面免附戶籍謄本」 執行計畫,減少戶籍謄本使用量,簡化給付案件申辦手續,爰刪除現行第二款應 檢附戶籍謄本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被保險人分娩並辦理嬰兒出生登記者,保險人已可查對內政部新生兒出生登記資 料,可免再檢附出生證明書,爰增列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