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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56 條
雇主於有毒植物或動物出沒有危害勞工之虞場所,對作業勞工應實施危害 預防教育及急救方法。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2)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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