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明 確告知及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並使勞工確實遵守。
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雇主除應明確告知及 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外,並使勞工確實遵守,以預防災害發生,尚不得因已告知及 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而免除相關管理責任,爰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