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材料,除使用耐蝕鋁合金等材料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可者外,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 械性質之鋼材: 一、國家標準 CNS 575 鉚釘用鋼棒規定之鋼材。 二、國家標準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 SS400 鋼材。 三、國家標準 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四、國家標準 CNS 4269 銲接結構用耐候性熱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五、國家標準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 STK400、STK490 或 STK540 鋼材。 六、國家標準 CNS 4437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 九種或二十種之鋼材。 七、國家標準 CNS 7141 一般結構用矩形碳鋼鋼管規定之鋼材。 八、國家標準 CNS 11109 銲接結構用高降伏強度鋼板規定之鋼材。 九、國家標準 CNS 13812 建築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駕駛室、護圍、覆蓋、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 非供支撐吊升荷物之部分。
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材料選用,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 二四七三「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等規定之鋼材,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 。 三、第二項所稱機械部分,包括制動器、捲胴、安全裝置、迴轉部分等。
配合法制體例,修正國家標準總號之文字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