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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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56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材料,除使用耐蝕鋁合金等材料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可者外,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
械性質之鋼材:
一、國家標準 CNS 575  鉚釘用鋼棒規定之鋼材。
二、國家標準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 SS400  鋼材。
三、國家標準 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四、國家標準 CNS 4269 銲接結構用耐候性熱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五、國家標準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 STK400、STK490 或
    STK540  鋼材。
六、國家標準 CNS 4437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
    九種或二十種之鋼材。
七、國家標準 CNS 7141 一般結構用矩形碳鋼鋼管規定之鋼材。
八、國家標準 CNS 11109  銲接結構用高降伏強度鋼板規定之鋼材。
九、國家標準 CNS 13812  建築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駕駛室、護圍、覆蓋、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
非供支撐吊升荷物之部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材料選用,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 二四七三「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等規定之鋼材,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
    。
三、第二項所稱機械部分,包括制動器、捲胴、安全裝置、迴轉部分等。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配合法制體例,修正國家標準總號之文字格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