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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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置連絡員在照顧水下之潛水員作業情形,以每名聯絡員照顧二名潛水員為適當,
潛水作業勞工一人或二人,置一夕名聯絡員,每增加二人置連絡員一名,及潛水
作業勞工三人至四人,置二名連絡員,餘類推。
三、第一項中之「空氣壓縮機、手動氣汞輸氣或以自攜式氣瓶以外之氣瓶公器之方式
」修正為:「水面供氣設備」。
四、第二款中,「供、輸氣調節用閥或旋塞」修正為:「供氣備」。
五、第三款中,「供輸氣設備」修正為:「供氧設備」。
六、第四款中,「確認該勞工之頭盔有否連結於軸架」修正為:「確認該勞工正確著
裝」。
七、增列第二項:「潛水深度超過三十公尺時,前項連絡員之人數,應是其狀況酌予
增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