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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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策小組第三十次會議決議,同意農委會提案,新增蘭花、食用蕈菇、蔬菜之
農糧工作、陸上魚塭養殖、擴大乳牛飼育工作範圍至畜牧工作及其他經勞動部會
商農委會指定之農、林產業得聘僱外國人,共計開放至多一千六百人,爰新增農
、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之雇主資格。
三、符合第一項規定之雇主,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附表十二資格者,
於第二項明定得申請聘僱外國人。
四、於第三項明定符合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核配比率、國內勞工人數與僱用員工人
數之認定標準。
《附表十二修正說明》
一、本表新增。
二、依政策小組第三十次會議決議同意農委會提案新增蘭花、食用蕈菇、蔬菜之農糧
工作、陸上魚塭養殖、擴大乳牛飼育工作範圍至畜牧工作,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
農委會指定之農、林產業得聘僱移工,共計開放至多一千六百人,爰新增本表,
明定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之雇主資格。
-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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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第三款及附表十二修正理由同第四條規定。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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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內容配合條次與表次變更,第一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五條修正納入牡蠣養殖漁業,於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酌作文字調整。
-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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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雇主聘僱外國人名額核算認定基準規範明確,爰參照本標準第二十五條附表
六規定,訂定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聘僱外國人總人數認定基準,增列第四點第
三款規定,以茲明確。
二、如雇主係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其他勞動法令等,致經勞動部廢止聘僱外國人招募
及聘僱許可,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應列計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認定。
三、舉例說明: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乘
以百分之三十五為三十五人,扣減已取得招募許可外國人二人及申請日前二年內
違反就業服務法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一人,則尚可申請聘僱外
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人數計三十二人。
-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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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政策小組一百十二年三月六日第三十五次會議結論,同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
案調整農糧工作內容包括「蔬菜產業」工作類別申請資格;新增花卉、種苗、果
樹、雜糧、特用作物、設施農業(如食用蕈菇及溫網室蔬果)等農糧作物種類,
並新增林業工作,將現行蘭花栽培納入花卉栽培,食用蕈菇栽培納入設施農業,
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本文,及新增第三款,原第三款與第四款順移,並酌作文字
修正。
二、依據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八月九日院臺經字第一一一○○二○六九四號函,農業環
境基本給付自一百十二年起應配合將種植檳榔排除於適用項目,復考量荖藤(荖
葉及荖花)常伴檳榔佐食,非屬政府鼓勵種植之作物品項,爰一百十二年起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同步將檳榔與荖藤移除基本給付獎勵範疇。另因菸草係菸害防制法
明定之菸品原料,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一百零六年起辦理一次性給付離菸輔
導金及菸農轉作輔導措施,爰配合癌症防治政策,慮及政策一致性,檳榔栽培、
荖藤栽培及菸草栽培不納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農糧之相關體力工作,新增第一
項第二款但書。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附表十二修正說明》
一、依政策小組第三十五次會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案為解決農業基層勞動力不足
、林業缺工問題,放寬農糧工作種類及開放林業聘僱外國人,經決議同意放寬農
糧產業雇主資格,並開放林業得申請聘僱外國人,爰修正增加雇主資格類別,又
為利編排,修正表格格式並調整產業順序,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承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案為緩解農業缺工問題,調整農戶聘僱外國人核配比
率上限,經決議同意調整提高農戶聘僱外國人核配比率為國內僱用員工與外國人
人數一比一,爰修正核配比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