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認定機械試驗不合格者,或依前條認定衝 擊試驗不合格,其再試驗時,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九七八八「壓力容器 通則」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規範相關機械試驗不合格者,得實施再試驗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