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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56 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
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
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
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
部分,不適用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一、本條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規定,於第一項定明申請年金給付者,應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為之。
二、第二項就符合請領年金規定者,其年金之發給方式、始期及終期為規範。
三、為保障已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之受益人,未於符合之當月提出申請之權益,爰
    於第三項本文定明保險人應追溯補給及補給之年限,並於但書規定其他受益人已
    請領之部分,不在補給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