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 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 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 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 部分,不適用之。
一、本條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規定,於第一項定明申請年金給付者,應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為之。 二、第二項就符合請領年金規定者,其年金之發給方式、始期及終期為規範。 三、為保障已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之受益人,未於符合之當月提出申請之權益,爰 於第三項本文定明保險人應追溯補給及補給之年限,並於但書規定其他受益人已 請領之部分,不在補給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