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失能診斷書。 三、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保險人審核失能給付,除得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指定全民健康保險特約 醫院或醫師複檢外,並得通知出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或診所檢送相關檢查 紀錄或診療病歷。
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請領失能給付者應備 具之書件。 二、為明確規範保險人審核失能給付之查核權限,爰於第二項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