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七款規定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其雇主 應為依法設立或登記滿五年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五條第七款新增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明定雇主資格為依法設立或登記 滿五年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以其公益性及社會服務經驗或實績,提供 良好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另依第五十六條之二規定,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 人提報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應具備多元陪伴照顧服務相關經驗或實績,且 其專業服務管理團隊成員應具備醫護及照顧服務等專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