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對於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 受清償。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勞保局對雇主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債權獲致清償,爰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三十九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等規定,定明前揭債權受償之優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