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56-1 條
勞保局對於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
受清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勞保局對雇主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債權獲致清償,爰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三十九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等規定,定明前揭債權受償之優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