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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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五條第七款新增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第一項明定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
關所定之相關計畫及期間,提報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雇主所提報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
人之組織章程、相關服務經驗或經營實績、專業服務管理團隊成員具備醫護與照
顧服務經驗、外國人管理、財務、經營管理及資訊能力等資格證明;服務提供內
容、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預定聘僱本國及外國人人數、聘僱管理規劃、專業人
員及督導考評機制、服務方式及流程、教育訓練機制等,爰明定第二項規定。
四、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雇主及所聘僱從事多元陪伴照
顧服務工作之外國人,應依據核定之計畫書及與服務對象簽訂之服務契約內容辦
理,爰明定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