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人數,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總人數。 前項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二、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列計: (一)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雇主有繼續聘僱外國 人之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之外國人人數。 (二)原招募許可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無法申請遞補招募、重 新招募或聘僱之外國人人數。 三、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 聘僱許可人數。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國內勞工就業權益,雇主聘僱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之外國人人數, 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總人數,爰明定第一項規定。 三、雇主依第五十六條之二提報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其中應包括工作人力數額 與配置及預定聘僱外國人總人數等規劃事項,為使雇主聘僱外國人名額核算認定 基準規範明確,參照第十七條規定,於第二項訂定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聘僱外 國人總人數認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