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為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 關不得拒絕。 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 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勞保局受委任辦理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等相關業務,常需請求相關機關 提供資料查核、比對,以維護勞工之退休金權益,爰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 條之五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各相關機關不得拒絕提 供,並於第二項定明勞保局應遵守資料保護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