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56-3 條
勞保局為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
關不得拒絕。
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
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勞保局受委任辦理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等相關業務,常需請求相關機關
    提供資料查核、比對,以維護勞工之退休金權益,爰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
    條之五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各相關機關不得拒絕提
    供,並於第二項定明勞保局應遵守資料保護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