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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4 條
主管機關得就前三條規定事項辦理實地查核。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
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違反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或
    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三、經營不善或對公益有重大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