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就前三條規定事項辦理實地查核。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 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違反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或 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三、經營不善或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一、本條新增。 二、為掌握雇主指派外國人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情形,爰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 得辦理實地查核。 三、為明確規範雇主管理責任,第二項明定雇主倘有違反相關規定,將依據就業服務 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許可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