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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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4 條
主管機關得就前三條規定事項辦理實地查核。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
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違反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或
    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三、經營不善或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掌握雇主指派外國人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情形,爰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
    得辦理實地查核。
三、為明確規範雇主管理責任,第二項明定雇主倘有違反相關規定,將依據就業服務
    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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