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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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依跨國勞動力政策小組一百十三年九月十三日第三十七次會議結論,鑒於循環經
濟為行政院核定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之重要產業,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
相關行業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應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或登記證)
後,始得從事廢棄物回收或處理業務,其中取得工廠登記之業者已得聘僱外國人
從事製造工作,基於特性相同、公平原則及政策一致性,同意廢棄物及資源物回
收處理業者,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爰參照製造業規
定,明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申請初次招募人數
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