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一、本條新增。 二、於勞資爭議處理實務,雇主之拒絕同意係調解無法成立之最重要原因。當調解不 成立時,勞工因其經濟上之弱勢地位,往往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而根本無法透過訴 訟程序尋求救濟,迫使勞工必須放棄權利主張之極度不合理結果。 三、為提供弱勢勞工特別保護,實質保障其訴訟權,以排除現實上障礙,爰設置關於 勞動訴訟費用暫減徵收規範,以兼顧勞工順利進入訴訟救濟程序及避免濫訟之目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