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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57 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參照「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八條及「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第五條訂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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