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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57 條
(學徒之年齡限制) 未滿十三歲之男女,不得為學徒。但於本法施行前已入工廠為學徒者,不 在此限。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2)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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