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或主柱、吊桿長度未滿十二公尺之人字臂起 重桿,其結構部分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前項木材不得有顯著之蛀蝕、裂隙、節或傾斜纖維等強度上之缺陷。
一、本條新增,增列起重桿材料之限制。 二、起重桿之結構部份應使用鋼材,對吊升荷重小或吊桿、主柱長度短者,其荷重受 限制,得使用木材,為不得有蛀蝕等缺陷,構成強度之損害。 三、參照人字臂起重桿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五‧三‧六節及第五‧三‧七節規定。
條次變更,由原第八十三條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