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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57 條
雇主對於棧橋式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寬度應使工作臺留有足夠運送物料及人員通行無阻之空間。
二、棧橋應架設牢固以防止移動,並具適當之強度。
三、不能構築兩層以上。
四、構築高度不得高出地面或地板四公尺以上者。
五、不得建於輕型懸吊式施工架之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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