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57 條
雇主使用水面供氣設備實施潛水作業時,應使潛水作業勞工攜帶緊急用水
肺、信號索、水中計時器、深度表及潛水刀。但潛水作業勞工與連絡員得
以通話裝置通話時,得免攜帶信號索。
雇主使用水肺從事潛作業時,應使潛水作業勞工攜帶水中計時器、深度表
及潛水刀外,並應使其著用救生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空氣壓縮機、手動氣汞輸氣或以自攜式氣瓶以外之氣」
三、攜帶裝備增列「緊急用水肺」。
四、「水深表」修正為:「深度表」。
五、第一項但書中,得免攜帶「水中計時器及水深錶」刪除。
六、第二項中,「自攜式氣瓶供氣之方式」修正為:「水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