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用水面供氣設備實施潛水作業時,應使潛水作業勞工攜帶緊急用水 肺、信號索、水中計時器、深度表及潛水刀。但潛水作業勞工與連絡員得 以通話裝置通話時,得免攜帶信號索。 雇主使用水肺從事潛作業時,應使潛水作業勞工攜帶水中計時器、深度表 及潛水刀外,並應使其著用救生衣。
一、條次變更。 二、「空氣壓縮機、手動氣汞輸氣或以自攜式氣瓶以外之氣」 三、攜帶裝備增列「緊急用水肺」。 四、「水深表」修正為:「深度表」。 五、第一項但書中,得免攜帶「水中計時器及水深錶」刪除。 六、第二項中,「自攜式氣瓶供氣之方式」修正為:「水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