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第五類外 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 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條次變更,並配合章名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