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配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外國人生活管理」部分,已列為就業 服務業務,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爰刪除第二款規定。
條次變更,並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增訂外國技術人力辦法,本標準現行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所定各項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已移列至外國技術人力辦法明 定,爰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