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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
配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外國人生活管理」部分,已列為就業
服務業務,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爰刪除第二款規定。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條次變更,並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增訂外國技術人力辦法,本標準現行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所定各項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已移列至外國技術人力辦法明
    定,爰刪除本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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