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且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
配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外國人生活管理」部分,已列為就業 服務業務,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爰刪除第二款規定。
條次變更,並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