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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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且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
配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外國人生活管理」部分,已列為就業
服務業務,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爰刪除第二款規定。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條次變更,並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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