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需經費,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提撥之經費額度中支應。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或補助,並 公告之。
本辦法經費來源,並得視經費額度調整。
配合新增補助項目,增列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