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77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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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關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增訂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
二 凡符合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條件者,均可請領全額之老年給付,故現行第二項有
關減額給付之規定已無必要,宜予刪除。
-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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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關於勞工老年給付,限於在「同一投保單位」
投保始得累計年資,但現行產業結構變化快速,勞工變換工作實為常態,且勞工以勞
工保險局為投保單位,變換工作並不影響其投保一貫性,爰增列第四款,勞工只要投
保年資滿二十五年,且年滿五十歲,即可申請老年給付,不限於同一投保單位。
-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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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