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或 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一、紙、布、鋼纜或其他具有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業機械。 二、磨床或龍門刨床之刨盤、牛頭刨床之滑板等之衝程部分。 三、直立式車床、多角車床等之突出旋轉中加工物部分。 四、帶鋸(木材加工用帶鋸除外)之鋸切所需鋸齒以外部分之鋸齒及帶輪 。 五、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
一、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勞工遭 CNC 銑床瞬間高速運轉旋轉刀捲入致死職災,配合 增列第五款電腦數值控制 CNC(computer numerical control)自動化機械之安 全防護規定。 二、因自動化機械未設置具有連鎖(interlock) 性能之安全門等裝置,致勞工於作 業中打開安全門,將身體伸入機器維修調整時,造成被夾致死職業災害,配合增 訂安全門應具連鎖性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