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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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58 條
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或
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一、紙、布、鋼纜或其他具有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業機械。
二、磨床或龍門刨床之刨盤、牛頭刨床之滑板等之衝程部分。
三、直立式車床、多角車床等之突出旋轉中加工物部分。
四、帶鋸(木材加工用帶鋸除外)之鋸切所需鋸齒以外部分之鋸齒及帶輪
    。
五、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一、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勞工遭 CNC  銑床瞬間高速運轉旋轉刀捲入致死職災,配合
    增列第五款電腦數值控制 CNC(computer numerical control)自動化機械之安
    全防護規定。
二、因自動化機械未設置具有連鎖(interlock) 性能之安全門等裝置,致勞工於作
    業中打開安全門,將身體伸入機器維修調整時,造成被夾致死職業災害,配合增
    訂安全門應具連鎖性能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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