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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58 條
雇主對於懸臂式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其長度及斷面,設計足夠之強度,必要時以斜撐補強,並與構造物
    妥為錨定。
二、施工架之各部分,應以構造物之堅固部分支持之。
三、工作臺置於嵌入牆內之托架上者,該托架應設斜撐並與牆壁紮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
一、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四十一條之用詞,「懸臂式施工架」即為「突樑式施工架」,無必要分別
    列舉,爰予以統一名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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