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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58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肺供給空氣時,應按潛水作業深度及工
作環境特性,於適當處所置附表六規定之裝備,並適時定期檢查及保持清
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新增條文。
二、增列潛水作業使用水肺供給空氣時,應按潛水作業深度、工作環境特性於適當處
    所置備之裝置,實施定期檢查及保持清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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