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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58 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營建用提升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
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營建用提升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
,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