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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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總人數如下:
一、以前條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
二、以前條之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五十人聘僱一
    人。
前項第一款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聘僱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
險人數為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
配合前條修正,酌做文字調整。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一、鑑於本標準規定自九十三年發布施行迄今,在臺受僱之外籍勞工總人數已增加近
    一倍,所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居間提供之輔導及翻譯服務,亦有增加。
二、另經統計,截至一百零五年五月底,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一千四百六十五家
    ,在臺受僱之外籍雙語翻譯人員共一千零十名,基於外籍勞工管理所需,爰修正
    第二項外籍雙語翻譯人數之上限規定。
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
為使申請招募許可時之機構從業人員採計方式更為明確,以符法規明確性原則,爰新
增第三項規定,明定機構從業人員採計人數,應以雇主送件申請招募許可當日(例如
親自送件、掛號郵寄或線上傳輸之日)參加勞工保險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為準。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一、考量本條第二項規定於一百零五年修正雙語翻譯人數上限為十六人,迄今已逾七
    年,在臺受聘僱之外國人總人數增加逾十一萬人,至一百十二年二月底總人數已
    達七十三萬,實務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可分別受不同雇主委託管理外國人,且個
    別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有逾數百人以上規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雇主委託提
    供就業服務所需雙語翻譯工作人數有提高之必要,又行政院自一百十二年四月推
    動「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委任提供之輔導及翻譯等各項服
    務日趨多元,因雙語翻譯人員可有效協助雇主與外國人相關事務,爰刪除第二項
    規定。
二、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一、基於簡政便民,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雙語翻譯工作,原應先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
    可並經核准,始得再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雙語翻譯工作,現依雇主聘僱
    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雇主欲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雙語翻譯工作,已可直接向
    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爰修正第二項文字。
二、第一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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