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為利勞保局前置作業準備、企業調整經營型態與勞工評估適用新舊制,有關本條例之 施行日期,宜有緩衝期,爰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各行政機關應配合,務期於本條 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