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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58 條
使用鋼索或吊鏈懸吊駕駛室或駕駛台,並隨荷物同時升降之固定起重機,
應於該駕駛室或駕駛台置有二條以上獨立捲揚用鋼索或吊鏈懸吊之。
前項起重機,應設有如捲揚用鋼索或吊鏈斷裂時,能自動控制該駕駛室或
駕駛台下降之裝置。但駕駛室或駕駛台之揚程在二‧五公尺以下者,不在
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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