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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第 58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由申
請之當日,往前連續推算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定明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所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計算方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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