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由申 請之當日,往前連續推算之。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定明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所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