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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58-1 條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
    算,並加計新臺幣三千元。
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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