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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59 條
保險人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委託衛生福
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辦理。其委託契約書由保險人會
同健保署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委託健保署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時,被保險人遭
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申請診療。除
本條例及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保險人支付之醫療費用,準用全民健康保險
有關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爰將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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