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車床、滾齒機械等之高度,超過從事作業勞工之身高時,應設置供 勞工能安全使用,且為適當高度之工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