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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59 條
雇主對第二十六條之衝剪機械,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
一、離合器及制動器之機能。
二、曲柄軸、飛輪、滑塊、連桿、連接螺栓之有無鬆懈狀況。
三、一行程一停止機構及緊急制動裝置之機能。
四、安全裝置之性能。
五、電氣、儀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為統一法規用語,配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等法規,第三款之「止複變裝置」修正
為「一行程一停止機構」(one-stroke onestep machanism)。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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