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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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第十四條說明。
二、現行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常有聘請外縣市之監評人員,惟遇有天災事故時,若因交
通中斷致監評人員無法到場之情形,承辦單位有臨時變更監評人員之需求。又因
天災因素臨時聘請監評人員受限,為應實務所需,爰增列監評人員遴聘不受第二
十六條限制之規定。
-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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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迴避原則,明定術科測試須另行擇日辦理,且於遴聘監評人員時,仍應受第二十
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限制,爰修正第四款規定。
-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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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第十九條修正規定,本條文第三款文字酌予修正,偶發事件術科測試採實作、電
腦測試、模擬機具測試、擬真系統測試或其他配合科技發展、職類特性之方式,均由
測試辦理單位處理。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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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法制體例,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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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十六條
第五項規定文字,酌修本條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