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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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59 條
遇有停電、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闈場漏裝試題、試題遺失等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不能進行學、術科測試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測試舉行前發生者,應由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決定。如該測試另行擇期舉行時,應由該單位公告測試延期,並通知
    應檢人。
二、於測試進行中發生者,測試辦理單位負責人審視應中止測試時,應立
    即通知監場或監評人員收回全部答案卷(卡)或工件,其學科測試或
    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方式之時間不足二分之一者,依前款規定,另
    行擇期舉行;已超過二分之一者,不再另行擇期舉行,其應檢人成績
    計算,依前條規定辦理。
三、前款情形於術科測試時,由測試辦理單位處理。
四、術科測試須另行擇日辦理時,依術科測試試題所定遴聘之監評人員,
    不受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限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一、同第十四條說明。
二、現行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常有聘請外縣市之監評人員,惟遇有天災事故時,若因交
    通中斷致監評人員無法到場之情形,承辦單位有臨時變更監評人員之需求。又因
    天災因素臨時聘請監評人員受限,為應實務所需,爰增列監評人員遴聘不受第二
    十六條限制之規定。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基於迴避原則,明定術科測試須另行擇日辦理,且於遴聘監評人員時,仍應受第二十
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限制,爰修正第四款規定。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配合第十九條修正規定,本條文第三款文字酌予修正,偶發事件術科測試採實作、電
腦測試、模擬機具測試、擬真系統測試或其他配合科技發展、職類特性之方式,均由
測試辦理單位處理。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配合法制體例,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十六條
第五項規定文字,酌修本條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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