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二款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其雇主為從事跨國 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且受委託管理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 同一國籍外國人達一百人者。
配合第二十五條修正,酌做文字調整。
條次變更,並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