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6 條
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中自行離訓或退訓時,訓練機構應依比例繳回主
管機關所撥付之訓練經費餘款。
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其經費補助,二年內以一次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