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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6 條
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中自行離訓或退訓時,訓練機構應依比例繳回主
管機關所撥付之訓練經費餘款。
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其經費補助,二年內以一次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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