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負責人。 二、行政人員。 三、個案管理員。 四、職業訓練師或職業訓練員。 五、職業輔導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六、設有住宿服務者,另置宿舍管理員。 前項負責人應為專任。第一級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必要時,得置襄助 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