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向勞保局申請核退第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自 墊費用經勞保局核定給付者,依健保保險人核付之費用計算。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第一點,並配合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三款移列第二款,併同 修正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