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業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一等職業 訓練中心,得置副主任一人,襄理業務,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參照現行政府機關一般通例,明定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之職稱與權責。
一、職稱及員額均未修正。 二、各職稱之職務列等,係依照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官等與職等並列方式,並參照職 務列等表規定修正之。